附件1 |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初次违法并及时整改,恢复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施工过程中轻微违法,经督促及时整改,不影响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防护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初次违法并及时整改,恢复原状的,未对人防工程使用造成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补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6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7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到废弃物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到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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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无法补建,责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限期内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单位工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较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的罚款。 | ||||
6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 ||||
7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到废弃物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到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的罚款。 | ||||
8 | 拒不缴纳防空下室易地建设费 | 人防主管部门 | 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在20万元以内的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附件3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无法补建,主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积极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整改,整改后的人防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积极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整改,整改后的人防工程达到原设计防护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补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
6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
7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到废弃物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积极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整改,整改后的人防工程达到原使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到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
附件4 | |||||||||
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处以4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5万元以上的处罚案件,由市级人防办提出处罚意见,报省人防办审批),同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同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且拒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同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且不积极主动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同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的 | 人防主管部门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同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 ||||
6 | 拒不缴纳防空下室易地建设费 | 人防主管部门 | 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在20万元以上的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减免易地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减免的易地建设费,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应当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违法问题,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5万元以上的处罚案件,由市级人防办提出处罚意见,报省人防办审批),同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